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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委发文:2020年煤矿数量控制在5000处以内
2020-06-22 09:36:12
   6月18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》提出,不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。严格安全、环保、能耗执法,分类处置30万吨/年以下煤矿、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的“僵尸企业”,加快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等要求的落后产能,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。坚持“上大压小、增优汰劣”,持续优化煤炭生产开发布局和产能结构,扩大优质增量供给,促进供需动态平衡。主要产煤地区要科学规划煤炭和煤电、煤化工等下游产业发展,统筹煤炭就地转化与跨区域供应保障,保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稳定。深入推进煤矿机械化、自动化、信息化、智能化建设,进一步提升安全绿色高效开发水平。2020年再退出一批煤炭落后产能,煤矿数量控制在5000处以内,大型煤炭基地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96%以上。
 
   增加铁路煤炭运输。加快浩吉铁路集疏运项目建设进度,充分发挥浩吉铁路通道能力,力争2020年煤炭运输增加3000万吨以上。加快补强瓦日线集疏运配套能力,力争增加3000万吨以上。利用唐呼、包西、宁西、瓦日线能力,力争实现陕西铁路煤炭运输增加4000万吨以上。推动疆煤运输增加2000万吨以上,有效满足疆内及河西走廊地区合理用煤需求。积极推进京津冀鲁地区公转铁增量,继续提高铁路运输比例。
 
   提升港口中转能力。积极推动入港铁路专用线及支线扩能改造,加大铁路运力调配,系统提升港口的铁路集疏运能力和堆存能力,提高南方煤炭接卸集约化专业化水平。鼓励从事煤炭运输的通用散货泊位专业化改造,加大环保设施投入。
 
   持续增强煤炭储备能力。主要调入地区燃煤电厂常态存煤水平达到15天以上的目标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一批大型燃煤电厂,通过新建扩建储煤场地、改造现有设施等措施,进一步提高存煤能力。在推动2019年新增储备能力任务落实的同时,引导再新增3000万吨左右的储煤能力,鼓励企业在煤炭消费地、铁路交通枢纽、主要中转港口建立煤炭产品储备,通过“产销联动、共建共享”,按照合理辐射半径,推进储煤基地建设。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研究建立调峰储备产能及监管机制,提升煤炭供给弹性。
 
   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。加强散煤综合治理,严控劣质煤使用,进一步提高原料用煤和发电用煤比例。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,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,创新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和装备,加快清洁高效技术研发和推广,推进分质分级利用,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。突出做好东北、“两湖一江”、西南等重点地区煤炭供应保障,抓紧补齐区域性煤炭产供储销体系短板,不断完善保供方案和有序用煤预案,切实保障发电取暖等民生用煤稳定供应。
 
   提高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水平。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,规范合同签订行为,明确监管标准,督促产运需各方按期按量履行中长期合同。
 
   建立健全能源市场体系。加快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建设,因地制宜推动区域煤炭交易中心建设,进一步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。

 
 
   文章来源:中国煤炭市场网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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